据法院通报,2014年10月11日7时许,贾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其暂住地内,因被其子王小某发出声音吵醒而生气,将孩子摔在地上致其颅骨骨折。为制止孩子的哭声,贾某用手猛掐其颈部,后又将塑料袋套在孩子头上并用棉被压盖,致其死亡。当晚,其丈夫王某伙同贾某驾车将尸体埋至河北省某地。王某在侦查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,还故意作假证明包庇贾某。当月15日,贾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,王某于当月16日被查获归案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人死亡,构成故意杀人罪,但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且具有认罪、悔罪情节,故依法从轻处罚。王某帮助其毁灭证据,且明知贾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,其行为构成包庇罪,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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